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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發軔於2011年的假冒註冊商標案,終於在幾個月前落下帷幕。近日,民主與法制社記者獨傢瞭解到這樁制假、售假案件的全部細節,以及地方法院對知識產權保護審判的模式變革。2013年10月25日,湖北宜昌農民金天順(化名)通過周永剛(化名)、蔡曉明(化名)假冒當地知名白酒的註冊商標進行生產,非法獲利,最後三人均被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刑。在中國,這不是首次因假冒註冊商標被判刑的實例,但該案系一起典型的被告人因給他人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輔助材料而被以共同犯罪論處的案例。需要思考的是,發生同類案件,對為他人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幫助或便利條件的行為,法院該如何定性?依據何種因素予以量刑?如何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對被告人的判處如何更加公正合理?記者調查得知,金天順在拿到周永剛、蔡曉明為其生產的“名酒”後,以每件1000元價格出售給顏民傑(化名)、餘江河(化名),非法經營數額共計35.8萬元。造假一條龍金天順直到接受審判時,認罪態度仍不積極。2011年5月,金天順找到蔡曉明幫忙,讓其聯系能印制當地某知名酒企兩款白酒標示木盒的廠傢,蔡曉明沒有顧慮太多,就帶著金天順在宜昌市龍港鎮劉北村找到一傢生產商,當即訂做木盒1600個。金天順沒有直接將1.5萬元定金交給生產商,而是通過蔡曉明進行瞭轉交。兩三天後,金再次聯系蔡,讓其幫忙聯系制作手提佈袋和酒瓶蓋子的地方。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知識產權審判的宜昌樣本蔡曉明又帶著金天順來到龍港鎮站前路一個專門做佈袋的門面,訂做瞭1600個佈袋,與此同時,金還讓其他人郵寄過來一個酒瓶蓋子樣品,讓蔡帶到站前路另一個門面訂做瞭1600個。此時,金天順告訴蔡曉明,訂做木盒、佈袋、酒瓶蓋子事宜可以全部交給他本人處理,事後,金付給蔡好處費2萬元。一個多月後,蔡曉明將生產出來的4個木盒寄給金天順,金看後很滿意表示可以生產,隨即,佈袋和酒瓶蓋子也進入生產階段。很快,蔡曉明將生產出來的1600個木盒、佈袋、酒瓶蓋子全部寄給金天順。金除瞭向蔡給付貨款外,另外又支付其好處費1.3萬元。沒過多久,金天順又用同樣的辦法找到周永剛,讓其幫忙生產52度的散酒,自己灌裝。而周永剛也毫不含糊,承諾“隻要有樣酒,什麼酒都能調好”。幾天後,金天順拿瞭一瓶真正的某品牌白酒交給周,讓其調1600斤白酒,價格以每斤17元計算,金提前支付瞭1萬元押金。之後,周永剛用最短時間完成瞭這項工作。金將事先做好的包裝拉到周的酒廠進行灌裝,灌裝完成共計358件品牌白酒。周永剛拿到2.55萬元報酬。在經過一系列造假程序後,金天順將造出來的假酒,高價出售給顏民傑、餘江河,非法經營金額達數十萬元。假冒註冊商標被判刑就在這些假冒白酒流入市場後,該產品真正的廠傢很快發現問題,隨即報案。公安機關也在短時間內將該案偵破,並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檢方將該案訴至法院後,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周永剛未經其冒用的商標廠傢許可,也未看到金天順提供的該商傢授權委托等情況下,便為金生產散裝白酒,並幫助其灌裝成品。而蔡曉明明知金天順在實施假冒註冊商標犯罪,仍幫助其提供標識某品牌白酒的木包裝盒、佈袋、酒瓶蓋,非法獲利。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周永剛、蔡曉明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論處。至此,公訴機關指控周永剛、蔡曉明犯假冒註冊商標罪罪名成立。另據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周永剛、蔡曉明,在顏民傑、餘江河、金天順假冒註冊商標罪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值得註意的是,周永剛在意識到出事後,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他和蔡曉明主動賠償瞭受害企業損失,也積極繳納瞭罰金,同時得到瞭受害方的諒解。雖然如此,二人的行為也已經侵犯瞭某白酒商傢註冊商標的專用權,最後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周永剛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執行,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判處蔡曉明有期徒刑3年,緩期4年執行,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此後,二人均沒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提起抗訴。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稱,該案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周永剛在金天順未提供受害廠傢授權委托書等證明文件的情況下,為其生產假冒白酒提供散裝白酒;蔡曉明在金天順未提供合法授權證明文件的情況下,為其提供瞭生產假冒某白酒的包裝材料,從我國《刑法》對共同犯罪的規定來看,兩人上述行為並不符合共同犯罪構成要件。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要求共同犯罪行為人之間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行為之間雖然分工內容不同,但對外構成行為的整體。“而從該案兩人的主觀與客觀方面來看,周、蔡與金並不具有共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故意,雙方沒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兩人的行為對金直接實施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罪的行為而言相對獨立。”宜昌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知識產權審判“指令”另一個現實是,由於我國目前諸如周永剛、蔡曉明為他人知識產權犯罪間接提供原材料、包裝的情況較為普遍,他們的行為客觀上為他人直接實施知識產權犯罪提供瞭巨大方便,這在很大程度上也促成瞭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高發態勢。“如不對這一行為加以嚴厲打擊,將不利於從源頭上遏制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人稱。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這一規定,從司法解釋層面為關於為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機械設備等行為予以瞭明確定性,即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同犯罪處理。“我們也正是根據這一規定,認定周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人稱。而對於蔡曉明是否構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的問題,宜昌市中級人員法院則認為,所謂註冊商標標識,是指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註冊商標的有形載體,即載體上帶有註冊商標圖案。“蔡聯系定做的木盒包裝盒、佈袋上含受害廠傢的部分商標標識,木盒包裝盒、佈袋也屬包裝材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蔡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犯進行定罪量刑。”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解釋說。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原則之一是,加大對此類犯罪行為的經濟制裁,讓行為人因犯罪付出巨大的經濟代價,使其得不償失,更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更有利於制止此類犯罪行為的發生。“三審合一”樣本事實上,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知識產權的作用和價值日益凸顯。可受利益的驅使,各類知識產權犯罪也日益增多。如何準確適用法律,加大對知識產權類型犯罪的打擊力度,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成為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需要解決的重要任務。2009年3月23日,最高法院對外公佈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國傢知識產權戰略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積極龜山信貸探索符合知識產權特點的審判組織模式,研究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產權審判庭……”《意見》出臺一個月後,在當年4月24日的中國知識產權高層論壇上,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領導在演講中再次重點強調“研究設置統一受理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知識產權審判庭”,又稱“三審合一”。作為地市一級的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年6月23日,在湖北省首次正式啟動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審判“三審合一”,並且以中級法院為一審開展試點工作。同年10月27日,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會員單位—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依法向宜昌中院申請對宜昌市7傢大型卡拉OK經營場所予以訴前證據保全。該院受理後,大膽嘗試啟用有法律規定但並無實踐先例的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填補瞭我國卡拉OK著作權侵權訴訟中訴前保全的空白,被全國法院所借鑒和采用。而該院黨組書記、院長裴縝是湖北省最早深入研究和從事知識產權案件審判的資深法官,作為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專傢,一旦遇到疑難復雜和重大影響案件,他都會親自參加專傢組討論。就宜昌而言,雖然司法部門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不斷嘗試與努力,但這項工作,對當地一些企業來說,卻還在慢慢接受的階段。例如,這些企業持續創新意識不足、知識產權水平不高、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粗放、企業知識產權流失嚴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手段不足,事實上,這種現狀也是國內多數企業對於知識產權保護缺陷的縮影。基於此,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人建議:“進一步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意識,加大對核心技術的攻關和知名品牌的打造,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和儲存,加強知識產權執法和司法的橫向溝通。”責任編輯: 段文靜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4-04-24/164224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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